惠州学院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管理细则(暂行)

日期:2018-03-15浏览次数:1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工作,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

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惠州学院科研体制机制改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职务科技成果的转让和许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学校以各种形式聘用的教职工、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进修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因执行国家或学校任务,或利用学校技术、物质条件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学校承担外单位委托的技术合同或与外单位合作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属按照双方事先签订的合同约定确认。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以及技术秘密、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其它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公平公正原则下订立书面合同,对转让或许可的用途、范围、授权地区、授权期限、再授权、再让与及其它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第六条 惠州学院技术转移中心(以下简称技术转移中心)是学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合同的审批、报批及签署。

第二章 转让、许可定价

第七条 拟转让的科技成果价格可通过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进行确定:

(一)与受让方通过协商,并经公示环节进行确定;

(二)通过技术市场挂牌交易确定;

(三)通过技术拍卖进行交易确定;

(四)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三章 转让、许可程序

第八条 技术转移中心或科技成果完成人提出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的意向方案或合同,明确所转让的科技成果及定价方式。

第九条 对于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技术转移中心须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简介和拟交易价格等,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条 对于公示期间实名提出的异议,由技术转移中心组织不少于3人的行业专家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反馈至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异议提出者,如任何一方仍有异议,则应提交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论为准。

第十一条 对于未经过公示的转让、许可,签订正式转让、许可合同前,须提供由全体科技成果完成人签字的同意对该科技成果进行转让、许可的书面文件。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审批:

(一)单项转让、许可金额在800万元以内的,由技术转移中心审批;

(二)单项转让、许可金额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技术转移中心审核后报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技术转移中心负责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合同的审核和签署。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对转让、许可的科技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保证不恶意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必要时,科技成果完成人应与学校签订风险承诺协议书。

第四章 转让、许可收益奖励与分配

第十五条 学校从转让或许可净收入(含因转让、许可等所产生的后续提成或其它相关净收入)中提取80%作为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及转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提取10%作为技术转移中心运营经费,5%作为二级单位的奖励,其余5%作为学校收益。

第五章 侵权与纠纷

第十六条 对于他人侵犯学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情况,学校严格追究侵权者责任,科技成果完成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因此所取得的专利授权费或相关赔偿款,扣除因维权所支出的费用后,适用本办法第十五条的奖励和分配方案。

第十七条 因履行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合同发生纠纷,产生的赔偿费用,由学校、技术转移中心、学院和科技成果完成人按照第十五条约定的比例承担。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因科技成果完成人故意或过失引起纠纷发生的费用,由科技成果完成人承担,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科技成果完成人除退还已取得的收入外,还应赔偿学校的经济损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惠州学院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管理细则(暂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