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学院学科性公司管理办法(暂行)

日期:2018-03-15浏览次数:8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惠州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规范学科性公司的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学科性公司的组建与管理。学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其它类型的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科性公司,是指由学校在职教师参与创办、依托学校学科优势并由学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与教师或社会投资结合组建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科技型企业。

第四条 惠州学院技术转移中心(以下简称技术转移中心)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服务机构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及学科性公司的设立进行可行性论证及审核。

第五条 惠州学院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科技成果入股事项进行审批,其中超过 800 万元(含 800 万元)的科技成果入股事项须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六条 惠州惠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代表学校管理经营性资产,学校科技成果入股的股权原则上划转至资产公司,资产公司以出资人身份参与入股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和履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学科性公司的设立

  

第七条 学科性公司的设立与建设要坚持科学、有序、规范、增量发展的原则,严格把握设立标准和要求,确保新设立学科性公司的品质,稳步推动学科性公司的发展。

第八条 学科性公司设立条件

(一)具有可转化、产业化的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且产权清晰;

(二)有明确的现金投资;

(三)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商业计划书;

(四)与学校现有的学科性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

(五)对学科建设与发展具有支撑和促进作用。

第九条 学科性公司的设立申请及审批

(一)创办学科性公司须由创办者(项目组或个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设立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经所在学院批准同意,报技术转移中心审核。

(二)技术转移中心就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以学科性公司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可行性等事项进行论证、审核,并避免学科性公司之间在同类产品、同一技术领域的同业竞争。

(三)技术转移中心会同资产公司就公司的组建方案、投资事项、公司章程等进行审核,并报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章科技成果入股及股权奖励

  

第十条 学校以科技成果对学科性公司出资,原则上不投入现金或实物资产。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作价原则上由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若采取协议定价方式,需严格履行公示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实施股权奖励,对作价入股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作以下奖励和分配(如下表示):

(一)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80%的股权;

(二)奖励给技术转移中心 10%的股权;

(三)奖励给二级单位 5%的股权;

(四)其余 5%的股权为学校股权。

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技术转移中心

二级单位

学校

80%

10%

5%

5%

实施股权奖励后,学校所持的学科性公司股权原则上应划转给资产公司持有。学校奖励给学院、技术转移中心的股权由资产公司代持。

  

第四章学科性公司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科性公司必须依法经营,严格按照《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为代表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机制灵活的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 学校的教师参与公司的管理,一般担任公司的董事、技术总监等职务,如公司发展需要也可以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

第十五条 资产公司以出资人的身份对学科性公司进行管理,通过向学科性公司派出股东代表,委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包括参与公司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学科性公司按季度向资产公司报送相关财务报表,接受资产公司的监督。资产公司控股的学科性公司,其财务总监应由资产公司委派。

第十六条 建立国有资产投入、增值后退出的可持续发展机制,加速学科性公司的社会化、市场化进程。对于孵化成功的学科性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售部分或全部学校所持股权,收回资金,用于支持学校发展,或用于学校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章学科性公司与学校的关系

  

第十七条 学科性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与学校产权清晰、权责分明,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十八条 学科性公司如需使用学校的房屋、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必须有偿使用,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九条 学科性公司不得侵占学校的知识产权,如需使用学校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必须按规定有偿使用,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二十条 学科性公司与学校共同承担科研项目,应按照项目任务分工合理分配科研经费和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并签订相关协议,明确知识产权权益归属。

第二十一条 学科性公司应积极支持、反哺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形成学科与公司的互相促进的良性循环,成为学校办学资源和办学功能的有效拓展与延伸。

第二十二条 学院、科研院、资产公司、技术转移中心有责任和义务关心、支持学科性公司的发展,帮助公司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章学科性公司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对于初创立的学科性公司,资产公司在学科性公司的制度建立、项目申报及财务、税务、法律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惠州学院科技园在公司用房方面给予支持和房租优惠。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学科性公司通过多种渠道进行融资,支持学科性公司上市。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支持学科性公司在境内外聘用高端人才,鼓励学科性公司聘用的高端人才参与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双向聘用。

  

第七章风险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是一项周期长、风险高、市场性强的工作,要加强对学科性公司的风险监管,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同时要宽容学科性公司创业失败。

第二十七条 学科性公司设立时,要进行充分的论证,鼓励学校技术团队、管理团队以现金出资方式参与学科性公司组建,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

第二十八条 学科性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要接受资产公司的监管,资产公司每年年终要对学科性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考核与评估,对经营不善的公司要以书面的方式给出整改要求和整改建议,连续三年未通过评估的公司,为减少国有资产的损失,可以要求进行重组或解散。

第二十九条 对于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使学校声誉受损的,应追究公司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技术转移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http://wzq.hzu.edu.cn/_ueditor/themes/default/images/icon_doc.gif惠州学院学科性公司管理办法(暂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