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日期:2018-03-15浏览次数:5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惠州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惠州学院科研体制机制改革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枝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统筹全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六条 惠州学院科研处是学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科技成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务指导和汇总、报送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

第七条 惠州学院技术转移中心(以下简称技术转移中心)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服务机构和归口管理部

第八条 二级学院(含相关研究机构)应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在领导班子中明确分管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负责人。

条 惠州惠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代表学校管理经营性资产,学校科技成果入股的股权原则上划转至资产公司,资产公司以出资人身份参与入股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和履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学校外派的科技合作机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与地方政府、企业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促进学校科技成果在地方转化落地。

第十条 学校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成果完成人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有偿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十条 不论以何种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都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各方享有的权益和各自承担的责任,并在合同中约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产生的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属。

第十条 技术转移中心,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科技成果遴选、论证,提出转化方案,通过路演、项目对接会、成果交易会等多种方式寻找与政府、企业、资本等方面的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

第十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应积极对科技成果提出转化建议或方案、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十条 对拟转化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人或成果转化负责人拟定合同,经所在单位审核后交技术转移中心,由技术转移中心依据相应管理办法和流程履行审批、报批手续。

第三章 收益分配与奖励

第十条 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的,学校从转让或许可净收入中提取80%作为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及转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奖励,提取10%作为技术转移中心运营经费,5%作为二级单位的奖励,其余5%作为学校收益。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学校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及转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80%的股权,奖励给技术转移中心10%的股权,奖励给二级学院5%的股权,其余5%的股权为学校股权

十八条 学校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现金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第四章 相关政策及责任

第十条 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岗位聘用、晋升培养和评价激励等方面的人事政策,建立针对二级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考核机制,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十条 教学科研人员在工作量饱满、高质量完成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可以到企业及其他组织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及取酬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一条 学校允许教学科研人员离岗创业,从事与其学术领域有关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但所创办企业不得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离岗创业人员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离岗创业期问人事关系可保留在学校,保留期限不超过三年,学校明确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离岗创业期间,所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教研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教师支持、指导、帮助学生创新创业,支持教师投资学生所创办企业,与学生共同创业。

第二十三条 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书面授权同意,任何个人或单位擅自实施或擅自与他人合作实施学校职务科技成果的,学校有权收回其既得利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得阻碍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占为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允许,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学校有权收回其既得利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实施科技成果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廉政风险和法律风险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严肃责、对借机谋取私利、搞利益输送的违纪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惠州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