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鼓励师生员工积极从事发明创造及智力创作,促进科技创新,切实维护学校知识产权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申请)权、商标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技术秘密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者所有的其它知识产权等。
第三条 学校成立知识产权办公室,统一协调和管理全校的知识产权工作。
第二章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 学校师生员工在校期间履行工作职责或者主要利用学校名义、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为职务成果,另有约定的除外。职务成果包括:
1、 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成果;
2、 履行学校及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专门任务所做出的成果;
3、 退职、退休、离休、停薪留职、辞退、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取得的与其在学校时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成果;
4、 主要利用学校的设备、材料、资金、试验条件、场地以及未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学校的名义筹集或者获得的设备、材料、资金、试验条件、场地及其它物质条件所做出的成果。
第五条 职务成果的专利申请权、著作权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登记申请权属于学校,依法授予的专利权、著作权或专有权归学校所有。
第六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的意志创作的,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学校享有。
第七条 学校师生员工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八条规定情况外,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学校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八条 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
第九条 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研究的人员在国外完成或者可能完成的职务成果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应当通过协议与国外有关单位进行约定。
第十条 在学校进修、学习或者进行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兼职老师、博士后在站人员等,应当尊重学校的知识产权,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其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义务,必要时对学校职务技术成果的产权归属、维护和保密责任做出相应的承诺。
第十一条 在学校学习的学生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学校享有或持有。
第十二条 学校与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或者其它科研活动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合作研究成果的产权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三章知识产权转让与使用许可
第十三条 依照《惠州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和《惠州学院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管理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四条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自立项起至结题止,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全程进行跟踪,督促、协助项目组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各阶段取得的科研成果,凡适宜申报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不宜公开的科技成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
第十五条 项目组在科学研究工作过程中,应当做好原始技术资料的记录和保管工作,确保原始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在项目结题后,应当及时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该项目的全部技术资料(包括计划任务书、技术合同、实验记录、实验报告、图纸、声像制品、论文等)。
第十六条 学校档案馆负责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对已结题的科研项目的技术资料和其它涉及知识产权的文件进行建档保管,并提供相关查询服务。
第十七条 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对师生员工获得的职务成果申报知识产权的必要性进行审定;经审定认为应当申报的,应当要求项目负责人及时向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与知识产权申报有关的技术资料,办理相应的申请手续。在办理申请手续前,不得以申请鉴定和奖励、发表论文、参加展览等形式对外公开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确保科研成果的新颖性。
第十八条 对聘用合同期满、退休、离休、停薪留职、辞退或者调离本校的教职员工,在离校(岗)前,应将在校(岗)工作期间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样品或产品及其清单提交所在单位。本条所述人员在校(岗)期间获得的职务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不得擅自转让、泄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第十九条 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应对参加国内外公开的学术交流活动以及科研展示活动的项目进行审查,涉及重大技术秘密的,应当经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学校保密委员会和上级保密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条 在编教职员工及其在读的研究生(含联合培养)和其他参加科研工作的学生应当尊重学校的知识产权,根据学生守则或入学须知等有关规定承担其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义务,必要时对学校职务技术成果的产权归属、维护和保密责任做出相应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学校职务成果没有申报知识产权登记或申请专利但确有技术创新与产业价值,需要以技术秘密的形式加以保护的,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学校保密委员会确定其保密等级,相关技术资料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保管。
第二十二条 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加强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工作,包括技术合同的审查、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合同纠纷的处理等,以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涉及重大知识产权纠纷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放弃或者撤销已有知识产权需向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放弃或者撤销。
第五章奖惩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专利和著作权登记申请以及授权过程中,学校给予申请费、代理费的资助并根据《惠州学院科研奖励办法》对发明人或设计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权属人不是惠州学院的一切知识产权成果,不享受学校任何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对获得其它形式的知识产权、或对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设立专项奖励予以激励。
第二十七条 下列情况视为侵犯或损害学校知识产权权益的行为:
1、 将属于学校的知识产权以个人或其他单位名义申请专利、或申请著作权登记、或申请专有权登记;
2、 未经学校同意,擅自使用或许可使用属于学校的知识产权;
3、 盗窃、非法泄露或擅自转让学校尚未公开的科研成果;
4、 将应归档的知识产权资料或载体据为己有;
5、 应当申请或登记知识产权而未及时办理相应手续,使学校知识产权未能获得有效保护而造成损失的;
6、 在专利权转让和许可使用过程中,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7、 违反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有关规定,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对侵犯或损害学校知识产权有关权益的侵权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各类损害学校知识产权合法权益的行为。学校对为维护学校知识产权合法权益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三十条 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